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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制度建设背景、意义及领域、类型
2020-11-2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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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确立经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十二次会议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6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从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类型

(一)民事公益诉讼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该领域的案件主要包括侵权人因实施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该领域的案件主要是包括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3.英烈名誉荣誉保护领域。

该领域包括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英雄烈士权益保护领域的案件

(二)行政公益诉讼

1.生态环境领域

该领域的案件,主要指对生态环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案件。

2.资源保护领域

该领域的案件,主要指对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破坏资源的行为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包括土地资源类、矿产资源类、林业资源类、草原资源类等案件。

3.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该领域的案件,主要是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案件

4.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该领域的案件,主要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包括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等国有财产保护案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该领域的案件,主要指在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三)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既存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又存在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在两种违法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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